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
来源:宋树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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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,被告A委托本所代为出庭,案情为:A雇佣的司机B在A2驾驶证实习期内上路发生交通事故,A在C保险公司参保了交强险、商业险,法院开庭时C保险公司援引法条及保险合同,声称B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法律规定,商业险不予赔付。我方辩论:1、A2现阶段不能直接考,只能增驾,增驾实习期内可以上路驾驶2、保险合同没有对此情况作出明确说明,对A不产生效力;3、格式合同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没有尽到提示参保人的义务,对A不产生效力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,交强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由商业险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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